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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吴琼、黄斯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琼,黄斯俊,黄斯杨,黄颖来,刘传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吴琼,女,1982年10月20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申请执行人黄斯俊,女,20069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申请执行人黄斯杨,女,2016年1月29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申请执行人黄颖来,男,1964年3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申请执行人刘传贞,女,1962年2月10日生,汉族,江西省崇义县人。被执行人薛女仔,女,1984年9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县人。本院在执行吴琼、黄斯俊、黄斯杨、黄颖来、刘传贞与被执行人薛女仔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薛女仔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薛女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卢 洪审 判 员  袁长宣代理审判员  唐 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凌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