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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耿海洋与耿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海洋,耿树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民初1183号原告:耿海洋,男,1981年3月27日出生,住址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书凤(系原告耿海洋母亲),女,1958年6月26日出生,住址滦平县。被告:耿树旺,男,1950年5月10日出生,住址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阔成,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耿海洋与被告耿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耿海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海洋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由原告耿海洋负担。审判员  张连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