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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6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孝忠与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某某,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黎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26执232号申请执行人:申某某,男,汉族,现住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被执行人: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申红斌,任村长。本院在执行申孝忠与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申孝忠等22案的民事调解书均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5月23日全部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426民初334号、319号、330号、338号、318号、331号、327号、332号、336号、335号、337号、321号、317号、333号、328号、320号、325号、323号、329号、326号、322号、32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黎城县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履行申孝忠等22案的工资款4004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黎侯镇北泉寨村民委员会银行存款4004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申宪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凯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