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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0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诉桑生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桑生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230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住所地:昌吉市。法定代表人:黄奇勋,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桑生春,男,汉族,1968年4月,住昌吉市。本院在执行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诉桑生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185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0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022.23元,未执行标的11022.2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30日前将本案案款11022.23元一次性给付完毕。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6)新2301民初185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根军审判员  汪卫东审判员  刘云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