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吴翠华与淄博富康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翠华,淄博富康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085号原告:吴翠华,1964年11月13日出生,女,现住淄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永安,淄博淄川泰山金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淄博富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寨里镇黑旺村。法定代表人:柳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宏,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翠华与被告淄博富康工贸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翠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翠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吴翠华负担。审判员 王 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司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