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终24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徐静与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449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对上诉人徐静与被上诉人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青岛海信空调营销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青岛赛维电子信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苏01民终2449号民事裁定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苏01民终2449号民事裁定中落款日期“二O一七年五月十六日”补正为“二O一七年六月十六日”。审判长 崔 民审判员 蔡晓文审判员 王 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欣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