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4执29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志霞、郄海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志霞,郄海播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4执29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阜平县阜平镇中兴街,组织机构代码:79843939-6。法定代表人:胡庆社,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任斌,系该社职工。被执行人:张志霞,女,1978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阜平县。被执行人:郄海播,女,1986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阜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志霞、郄海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阜平县人民法院(2015)阜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将被执行人张志霞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平县东小街营业所账户62×××09内的存款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郄海播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1,03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明志审判员 李国田审判员 冯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