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谭波与郭忠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波,郭忠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530号原告:谭波,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郭忠良,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谭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谭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式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