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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谭波与郭忠良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波,郭忠良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2民初530号原告:谭波,女,197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被告:郭忠良,男,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原告谭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谭波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式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国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