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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民终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郭细英与肖晴、毛君成、何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民终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细英,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利民,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晴,女,198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毛君成,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淑香,女,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毛君成之妻。毛君成、何淑香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建中,邵阳市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细英因与被上诉人肖晴、毛君成、何淑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6)湘0524民初28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细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请求。本院认为,郭细英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细英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897元,减半收取948.5元,由上诉人郭细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肖 霞审 判 员  汤松柏代理审判员  肖蓓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雷丽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