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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0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任芳云与唐宇、张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芳云,唐宇,张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何兆斌,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彭德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XX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林民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0423号原告:任芳云,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新星,江西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宇,男,197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铜鼓县,被告:张徽,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铜鼓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卢洲大道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9026724255119。主要负责人:夏国隆,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婷,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庚云,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兆斌,男,198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大洋开发区福安工业城二区(一期)福安员工宿舍B栋208房(办公场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93869426J。法定代表人:何兆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城市天地广场Ⅰ、Ⅲ区6002-60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6626551967,系涉案粤B×××××号车保险公司。主要负责人:张瑞书。被告:彭德超,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981951806U。主要负责人:陈青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军,该公司员工。被告:XX跃,男,汉族,1956年2月26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惠民东路6号(第六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7053980330553。被告:林民慧,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07836565X。主要负责人:王焱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芳云诉被告唐宇、张徽、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何兆斌、深圳市顺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彭德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XX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支公司、林民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芳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芳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任芳云负担。审 判 员  莫沛林人民陪审员  郑卜如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燕珊蔡楚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