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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简1某、简2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简1某,简2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3民初1487号原告:姚某某,女,1979年9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仙溪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成,安化县清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简1某,男,197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仙溪镇。被告:简2某,男,197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化县仙溪镇。原告姚某某与被告简1某、简2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两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汤灵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贞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