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小杰诉被告鲁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杰,鲁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833号原告:吴小杰,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城区。被告:鲁忠平,男,住旬阳县城区。原告吴小杰诉被告鲁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吴小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