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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吴小杰诉被告鲁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小杰,鲁忠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833号原告:吴小杰,男,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旬阳县城区。被告:鲁忠平,男,住旬阳县城区。原告吴小杰诉被告鲁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吴小杰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小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小杰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0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判员  陈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