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2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四川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2015号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负责人:唐越,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晴,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姚秉江。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四川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318元,减半收取计8159元,由深圳市南华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乐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