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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朝福与杨青兰、韩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朝福,杨青兰,韩友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395号原告:邓朝福,男,汉族,1972年9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杨青兰,女,汉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韩友明,男,汉族,1965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朝福诉被告杨青兰、韩友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朝福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青兰、韩友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邓朝福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朝福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60元,保全费1281元,合计2941元,由原告邓朝福负担。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