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6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与侯庆才、王亚洲、张中利、沈延臣、张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侯庆才,张中利,王亚洲,沈延臣,张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26执5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住所地桦川县。法定代表人陈春,男,行长。委托代理人丛明,该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侯庆才,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张中利,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王亚洲,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沈延臣,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执行人张兴林,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与侯庆才、王亚洲、张中利、沈延臣、张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桦川县支行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826执5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井东审判员 张 悦审判员 彭玉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天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