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民初2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谭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志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2922号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茶业市场内)。法定代表人李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利,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武,系公司员工。被告谭志国,男,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长沙县。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长沙茗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蒋树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