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4执5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友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方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24执563号之二申请人:安徽巨成中皖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潜山县梅城镇南岳路464号。被执行人:方友生,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824民初4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友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14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余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