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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波塞顿服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波塞顿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绣锦集团有限公司,贝克曼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张锦福,傅金秀,李兴林,冯伟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异47号案外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负责人叶宏。委托代理人张杰滨、胡海波。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蓝翔。委托代理人XX威。委托代理人徐晶。被执行人浙江波塞顿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锦福。被执行人浙江绣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锦庆。被执行人贝克曼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林。被执行人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林。被执行人张锦福。被执行人傅金秀。被执行人李兴林。被执行人冯伟芬。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波塞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塞顿公司)、浙江绣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绣锦服饰有限公司、贝克曼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张锦福、傅金秀、李兴林、冯伟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对执行波塞顿公司所有的存放于义乌市经发大道××号厂房内的机器(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78台、马泰克针织袜机10台)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称,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波塞顿公司签订华融租赁(11)回字第××号《融资租赁合同》,并于2011年12月1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了公示登记手续。2016年2月17日,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金婺商初字第3500号民事判决,确认了华融租赁(11)回字第××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案外人。(2016)浙0782民初1660号判决书中所涉的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波塞顿公司在2013年9月23日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抵押登记时间在案外人公示之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能善意取得抵押权。现请求法院裁定解除查封并中止执行存放在义乌市经发大道××号厂房内的机器一批(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78台、马泰克针织袜机10台)。本院查明,2016年1月20日,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资产管理公司诉被告波塞顿公司、浙江绣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绣锦服饰有限公司、贝克曼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张锦福、傅金秀、李兴林、冯伟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6)浙0782民初01660-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告波塞顿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经发大道××号厂房内的编号:2013城借抵6533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物:BS-3-HLC4”168N富胜双针筒袜机12台、BS-3-HLC4”144N富胜双针筒袜机8台,BS-3-HLC4”132N富胜双针筒袜机4台,G6153-3/4”168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2台,G54J4*108N针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8台,L5104”400N针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20台,L509MT4”400N针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6台,L504MT4”400N针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4台,G6153-3/4”144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0台,CONCEPT3”84N马泰克针织袜机5台,MON043”1/2*144N马泰克针织袜机10台,MON043”3/4*168N马泰克针织袜机10台,MON043”3/4*200N马泰克针织袜机5台,4”1/2*120N罗名单针筒针织袜机7台,3”1/2*120N罗名单针筒针织袜机3台,3”1/2*84N罗名单针筒针织袜机5台,SDRS-180P.B.D旋转式蒸汽定型机1台,SDRS-180P.S旋转式蒸汽定型机1台,SDRS-180P.S-A旋转式蒸汽定型机1台。(保全价值:600万元)。2016年7月26日,本院作出(2016)浙078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认定,本案债务由波塞顿公司于2013年9月27日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经发大道303号波塞顿公司厂房内的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并于2013年9月29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该判决判令:一、被告波塞顿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浙商资产管理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1998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计算2015年1月15日止为995550.09元,以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浙江绣锦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绣锦服饰有限公司、贝克曼集团有限公司、浙江贝克曼股份有限公司、张锦福、傅金秀、李兴林、冯伟芬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波塞顿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经发大道××号被告波塞顿公司厂房内的下列机器:BS-3-HLC4”168N富胜双针筒袜机12台、BS-3-HLC4”144N富胜双针筒袜机8台,BS-3-HLC4”132N富胜双针筒袜机4台,G6153-3/4”168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2台,G54J4*108N针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8台,L5104”400N针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20台,L509MT4”400N针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6台,L504MT4”400N针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4台,G6153-3/4”144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0台,CONCEPT3”84N马泰克针织袜机5台,MON043”1/2*144N马泰克针织袜机10台,MON043”3/4*168N马泰克针织袜机10台,MON043”3/4*200N马泰克针织袜机5台,4”1/2*120N罗名单针筒针织袜机7台,3”1/2*120N罗名单针筒针织袜机3台,3”1/2*84N罗名单针筒针织袜机5台,SDRS-180P.B.D旋转式蒸汽定型机1台,SDRS-180P.S旋转式蒸汽定型机1台,SDRS-180P.S-A旋转式蒸汽定型机1台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各被告未履行,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2日,本院作出(2016)浙0782执9137号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波塞顿公司所有的义乌市经发大道××号厂房内的机器(详见查封清单)(本院注:查封清单中机器为:罗纳地单针袜机伍拾台,马泰克针织袜机叁拾台,罗名单针管针织袜机捌台)。2016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委托义乌市明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88台机器进行了评估。2017年2月16日,本院决定对上述88台机器进行网络司法拍卖,但经二次公开拍卖均未成交。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抵押物抵偿申请,愿意以第二次拍卖所确定的流拍价111.2万元接受该机器用于抵偿债务。2017年5月22日,本院作出(2016)浙0782执9137号之一执行裁定:一、解除本院2016年6月8日作出的(2016)浙0782民初1660号之二民事裁定书中被执行人波塞顿公司所有的存放在义乌市经发大道××号厂房内[G6153-3/4”168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0台,G6153-3/4“144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0台,L5104”400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20台,L509MT4”400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6台,L504MT4”400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4台,G54J*108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8台,CONCEPT3”84N马泰克针织袜机5台,MONO43”3/4*200N马泰克针织袜机5台]机器的查封。二、将被执行人波塞顿公司所有的存放在义乌市经发大道××号厂房内的机器[G6153-3/4”168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0台,G6153-3/4“144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0台,L5104”400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20台,L509MT4”400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6台,L504MT4”400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4台,G54J*108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8台,CONCEPT3”84N马泰克针织袜机5台,MONO43”3/4*200N马泰克针织袜机5台]作价111.2万元交付于申请执行人浙商资产管理公司用于抵偿本案的债务。波塞顿公司所有的存放在义乌市经发大道××号厂房内的机器[G6153-3/4”168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0台,G6153-3/4“144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0台,L5104”400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20台,L509MT4”400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6台,L504MT4”400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4台,G54J*108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8台,CONCEPT3”84N马泰克针织袜机5台,MONO43”3/4*200N马泰克针织袜机5台]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承受人浙商资产管理公司时起转移。2017年5月23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浙商资产管理公司送达该裁定。案外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提供华融租赁(11)转字第××号《回租物品转让协议》复印件、回租转让物品明细表复印件、《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各一份,上述材料显示,2011年12月13日,案外人(甲方)与被执行人波塞顿公司(乙方)签订《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一份,约定乙方因发展生产进行技改和周转资金的需要,愿将已购进的富胜双针筒袜机等物品(详见回租转让物品明细表)以1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方。甲方首次支付回租物品转让价款之时,回租物品所有权转移至甲方,甲方再以原物出租给乙方使用,另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等内容。同日,案外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甲方)与被执行人波塞顿公司(乙方)及案外人浙江宾派实业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融资租赁方式为回租,由甲、乙双方签订《回租物品转让协议》,乙方将拥有完全所有权的物品转让给甲方,再由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本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自甲方首次支付转让价款之时起属于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只享有使用权。乙方不得将租赁物予以销售、转让、转租、抵押、质押、投资或采取其他侵犯甲方所有权的行为等内容。案外人同时提供(2015)金婺商初字第350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证明(2016)浙078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中所涉及的义乌市经发大道××号厂房内的机器一批为案外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所有,且已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提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信息打印件、租赁物明细清单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案外人对华融租赁(11)回字第××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于2011年12月13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了公示登记手续。本院认为,根据本院生效的(2016)浙078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浙商资产管理公司对被执行人波塞顿公司所有的位于义乌市经发大道××号波塞顿公司厂房内的G6153-3/4”168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0台,G6153-3/4“144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0台,L5104”400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20台,L509MT4”400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6台,L504MT4”400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14台,G54J*108N意大利罗纳地单针袜机8台,CONCEPT3”84N马泰克针织袜机5台,MONO43”3/4*200N马泰克针织袜机5台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依据该判决对上述机器进行查封处置并无不妥,案外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刘苏英审 判 员 陈建清审 判 员 龚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王 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