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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0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曲承惠申请潘晶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承惠,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曲承惠,男。被执行人潘晶,女。请执行人曲承惠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晶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辽0602民初9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