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舒世海与董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世海,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舒世海,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董勇,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舒世海与董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258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