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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舒世海与董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世海,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舒世海,男,汉族,1969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董勇,男,汉族,1969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舒世海与董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7)川1521民初258号民事调解书2017年3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财审判员  刘秀伟审判员  陈文芳��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兴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