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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与陈河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陈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开封市。法定代表人程杨,区长。被执行人陈河芳,女,住开封市鼓楼区。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陈河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及鼓政征补决[2016]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立案执行,为了便于案件执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鼓政征补决[2016]x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指定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宗振宇审 判 员  刘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