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02执2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保林与被执行人刘亚安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保林,刘亚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02执2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保林。被执行人:刘亚安。申请执行人胡保林与被执行人刘亚安装饰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202民初633号民事调解协议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保林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于2017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刘亚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亚安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800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车辆,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新街8-38号房屋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叁年(从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该房屋属轮候查封,并将案件的执行情况于2017年7月18日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执行通知书稿以及电话追记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处置,且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学光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人民陪审员  汪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冷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