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16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建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698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29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刘建华,男,198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本院依据(2013)双流刑初字第77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移送执行刘建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刘建华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