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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9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建军申请执行郑党、袁学林、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9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军,男,汉族生于1984年7月8日,住绵阳高新区磨家镇观音村三组。被执行人郑党,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3日,住绵阳高新区磨家镇观音村六组。被执行人袁学林,男,汉族,生于1969年3月20日,住四川省盐亭县毛公乡章邦解放村1组。被执行人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一号干道。法定代表人:谢丽,公司总经理。关于杨建军申请执行郑党、袁学林、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川0792民初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郑党银行存款85000元、袁学林银行存款32000、四川祥尔电气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96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朝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 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