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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8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彩琴与西安兆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彩琴,西安兆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8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琴,女,193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长庆油田退休职工,住西安市未央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兆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城二路**号天地时代广场*幢*单元*****号房。注册号610100100694490。法定代表人程照俊,总经理。上诉人张彩琴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兆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民初77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彩琴诉称,2015年1月19日至2016年4月2日期间其出借给西安兆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3万元,期限一年,现已过期但西安兆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仍拖欠借款不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西安兆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13万元。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涉嫌经济犯罪,不属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张彩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张彩琴已预交),退还张彩琴。裁定后,张彩琴不服提出上诉称,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应按民事案件审理。一审法院认为西安兆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不成立。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本院认为,西安兆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他人介绍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人数众多、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案件审理范围,应由公安机关处理。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彩琴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春哲审判员  徐振平审判员  孙 鹏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涤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