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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民再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屠显宾与屠振和、滦平县长山峪镇东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屠显宾,屠振和,滦平县长山峪镇东营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民再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屠显宾,男,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屠振和,男,1935年8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滦平县。一审被告:滦平县长山峪镇东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滦平县长山峪镇东营子村。法定代表人:李凤柱,该村村主任。再审申请人屠显宾因与被申请人屠振和、一审被告滦平县长山峪镇东营子村村民委员会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冀08民终2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冀08民申102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屠显宾以本案问题已经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屠显宾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屠显宾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王毓兰审 判 员  金小雁代理审判员  燕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明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