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行申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春香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44号王春香:你因诉南召县公安局、南阳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13行终2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南召县公安局和南阳市公安局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间分别是2014年7月2日、10月4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时间分别是2014年8月29日、2015年1月16日,你于2015年12月7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你的起诉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一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你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原终审裁定结果正确。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