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刑更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5

案件名称

刘志力强奸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志力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898号罪犯刘志力,男,1979年06月2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镇赉县人,现在吉林省白城监狱服刑。2015年4月14日,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镇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志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志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尚某某人民币2692.02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8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9年12月9日止。执行机关吉林省白城监狱于2017年6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刘志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志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二○一九年七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志成审 判 员  裴小明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付海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