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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谭金亮与芶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亮,芶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584号原告:谭金亮,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芶学海,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谭金亮与被告芶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谭金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金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7.50元,由原告谭金亮负担。审 判 员  钟华明代理审判员  方 巍人民陪审员  张碧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得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