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谭金亮与芶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金亮,芶学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584号原告:谭金亮,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芶学海,男,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谭金亮与被告芶学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2017年6月15日,原告谭金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谭金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47.50元,由原告谭金亮负担。审 判 员 钟华明代理审判员 方 巍人民陪审员 张碧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向得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