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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9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香与重庆首信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香,重庆首信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9163号原告:陈香,女,汉族,1987年1月9日生,住重庆市綦江县。委托代理人:饶嘉陵,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敖强,重庆百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首信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北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801996299。法定代表人:李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香诉被告重庆首信假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香未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上官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 小 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