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有与被执行人贺振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有,贺振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366号申请执行人李有,男,195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水务局综合楼六单元302室。被执行人贺振宇,男,196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西城街八委五十组。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有与被执行人贺振宇(2016)黑0125民初69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6,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云和审判员 : 杨 华审判员 : 刘 春 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 张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