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49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顾某榕、钱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某榕,钱某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499-1号申请执行人:顾某榕,女,汉族.被执行人:钱某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顾某榕诉钱某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人尚有到期债务43000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545元等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用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1391民初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何宗泉审判员 鲁晨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弈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