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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7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州区平升纸业经营部与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7062号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平升纸业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集中新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78982537。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春长,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林路卓越梅林中心广场(南区)A座2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825720T。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平升纸业经营部与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万州区平升纸业经营部诉称,2014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期间,原、被告之间长期存在产品购销往来业务关系,被告授权原告为重庆市万州区域的特约经销商。截止2016年12月,经双方对账,被告欠付原告保证金、预收货款和代垫市场促销费用等共计422112.16元。原告多次催促被告支付前述款项,被告拖延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保证金、预收货款和代垫市场促销费用等款项共计399519.16元;2.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未核销费用22593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全渠道、传统渠道经销商经销协议》中约定由合同签订地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全渠道、传统渠道经销商经销协议》,该协议明确合同签订地为广州市天河区,同时约定因履行合同产生争议的提交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合同签订地在广州市天河区,原、被告约定由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院无管辖权。综上,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深圳市恒大饮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亚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况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