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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刑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夏强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夏强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刑终102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夏强,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肄业文化,住醴陵市。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1月28日被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醴陵市看守所。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夏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6)湘0203刑初42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夏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对扣押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夏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夏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夏强认罪服判,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夏强撤回上诉。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7)湘0281刑初17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上诉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湘武审 判 员  刘 克代理审判员  陶树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雨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