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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2民初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康德金与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德金,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2民初1296号原告:康德金,男,满族,1954年3月10日生,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代理人:郭占辉,吉林松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松江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赵春贵,该办公厅主任。委托代理人:赵伟,该人大办公厅副调研员。委托代理人:曹忠华,吉林曹忠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康德金诉被告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人大办公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德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占辉、被告人大办公厅的委托代理人赵伟、曹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德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生活补助458580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三、鉴证的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85年原告由吉林市劳动局供销总公司正式调入吉林市人大办公厅劳动服务公司,身份是全民所有制工人,后归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就业处管理。因被告把原告档案丢失不能办理退休手续,严重的影响了原告的晚年生活。为解决此问题原告对此找到被告协商未果。为此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请。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公民身份证上的出生日期为1954年3月10日,在庭审中主张其实际出生日期为1957年3月10日,并按1957年3月10日出生日期为准主张权利。在本案中,原告的出生日期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但本院对其出生日期无法确认,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待有关部门确认其出生日期后,应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德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南相禄人民陪审员  崔淑清人民陪审员  袁长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