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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特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南京贝丽妮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樊纬键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贝丽妮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樊纬键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特58号申请人:南京贝丽妮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南秀村14号。法定代表人:SZCZUROWSKAMIROSLAWAKALIN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斌,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樊纬键,男,198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申请人南京贝丽妮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樊纬键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的宁劳人仲案(2017)41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7年6月7日听证审理本案。申请人南京贝丽妮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南京贝丽妮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申请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南京贝丽妮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王 胜审判员 姜 欣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