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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02执保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武斌、王兴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斌,王兴玉,马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02执保119号申请人:武斌,男,1972年2月9日生,汉族,住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王兴玉,男,1966年5月28日生,住址山东省东平县。被申请人:马清,女,1967年8月17日生,住址同上。申请人武斌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兴玉、马清及其共同所有的价值7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武斌以其所有的坐落于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西侧君利花园10-1-803房产(房地证津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2017)冀1002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准予采取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武斌所有的坐落于武清区下朱庄街京津公路西侧君利花园10-1-803房产(房地证津字第××号)。二、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王兴玉、马清及其共同所有的价值7万元财产。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武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万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扈文海书 记 员 杨博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