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财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黄伟与谢艳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伟,谢艳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381号申请人:黄伟,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景远清,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仕艳,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谢艳鸿,女,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黄伟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谢艳鸿名下价值85000元的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黄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谢艳鸿价值85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70元,已由申请人黄伟向本院交纳。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余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