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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83民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林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3民初4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朱某某被告:林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钟鸣代理审判员  郑寓龙人民陪审员  徐明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江雨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