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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13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姜永苍与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永苍,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2民初13792号原告:姜永苍,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农民。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负责人:王万财(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姜永苍与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被告小耕垡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姜永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小耕垡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永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小耕垡村委会支付原告姜永苍2013年奖金19130元及2012年3月至12月工资6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小耕垡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姜永苍系小耕垡村村民,2012年3月至2013年12月,原告姜永苍任村治保主任。原告姜永苍任职期间,被告小耕垡村委会未支付2012年3月至12月的工资及2013年全年奖金,因此被告小耕垡村委会向原告姜永苍出具欠条。原告姜永苍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小耕垡村委会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下旬,姜永苍在小耕垡村委会任治保主任,年工资8000元。工作期间,小耕垡村委会支付部分工资,尚欠姜永苍2012年的工资及2013年奖金未付。2013年12月30日,小耕垡村委会向姜永苍出具工资欠条,上载村委会欠姜永苍2012年3月至12月工资6600元,加盖该村委会公章。2014年2月14日,小耕垡村委会向姜永苍出具奖金欠条,上载姜永苍2013年奖金总额为19130元,加盖该村委会公章。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小耕垡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查明的事实,姜永苍为小耕垡村委会提供劳务,小耕垡村委会承诺支付姜永苍劳务费及奖金,现小耕垡村委会未及时足额支付姜永苍劳务费及奖金,确属不妥,故姜永苍要求小耕垡村委会支付其劳务费及奖金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姜永苍劳务费人民币六千六百元,奖金人民币一万九千一百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民委员会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书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慧彤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