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蒋舟敏诉上海市公安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舟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C}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20民初34号 起诉人:蒋舟敏,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1日,住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滆西路92号。 2017年6月15日,本院收到蒋舟敏的起诉状。起诉人蒋舟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上海市公安局支付报酬3000万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9月22日,上海市公安局在媒体公开发石《上海市公安局奖励群众举报违法犯罪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蒋舟敏为履行约定的举报义务,随后按照《通告》写明的举报方式“也可以向各级公安机关领导举报”,向上海市公安局的领导寄送复旦大学医学院副院长赵子琴勾结前任浙江省公安厅厅长、十八大中央候补委员、前浙江省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王辉忠、现任浙江省公安厅副厅长叶寒冰、现任嘉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孙厚祥等多名省、厅级政法领导的黑社会性质、有组织的鉴定犯罪集团,连续作案十年“虚构心脏病,以心脏碎死作结论,包庇杀人犯”的系列犯罪证据。如2013年12月在暂住广安市期间,于华蓥市滨河东路邮政所用挂号信邮寄,并同时书面向对方提出相关民事权利要求。至今,上海市公安局既不依照公安部第127号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75条之规定,向其出具查证不属实的法定通知《不予立案通知书》,也不依照《通告》第五条之约定,发送查证属实的奖金通知,违法又违约,目的是要逃避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已涉嫌渎职犯罪。蒋舟敏在广安市向上海市公安局寄交的犯罪证据和线索有80多份,按照《通告》中每份线索奖励30万元计算,上海市公安局应支付报酬2000多万元,蒋舟敏请求支付2000万元合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市公安局发布《通告》,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从蒋舟敏所述诉讼理由来看,上海市公安局对其举报线索是否属实尚未进行查证。举报人不能仅因为其提供了犯罪线索而当然获得领取奖金的权利。对于举报人提供的违法犯罪线索,须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视情况给予一定奖励。本案中,虽然蒋舟敏的诉讼请求是支付奖金,但其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认为公安机关不作为,没有根据其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要求公安机关核实犯罪线索和行使侦查权,该主张超出了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同时,蒋舟敏先后就同一事实在多地人民法院起诉,均被裁定不予受理。蒋舟敏在本案起诉依据的事实、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请求均与已经审理的蒋舟敏在全国多个省份起诉的多个案件相同,蒋舟敏向本院起诉系重复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蒋舟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天勇 审判员 肖 忠 审判员 黄 竞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