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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娜娜与被执行人常金枝、任雪峰买卖合同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娜娜,常金枝,任雪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010号申请执行人李娜娜被执行人常金枝被执行人任雪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娜娜与被执行人常金枝、任雪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01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杜华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