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71行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冯国立与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国立,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朱进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71行初215号原告冯国立,男,汉族,1942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代理人李老铁,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凯,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桐柏路***号。法定代表人乔耸,区长。委托代理人郭强,中原区须水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进书,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原告冯国立与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第三人朱进书撤销行政协议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国立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冯国立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国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国立负担。审 判 长 梁 波审 判 员 董俊杰审 判 员 王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亚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