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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8执49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钱卫华、姚长琪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钱卫华,姚长琪,李艳萍,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陈润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49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城北西路金储街288号。法定代表人:李中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韦,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琴华,江苏狮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钱卫华,男,1963年8月18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执行人:姚长琪,男,1963年9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被执行人:李艳萍,女,1962年5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被执行人: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劳动路28号203室。法定代表人:姚长琪。被执行人:陈润余,男,1971年8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苏州市姑苏区。本院在执行原告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卫华、姚长琪、李艳萍、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陈润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的履行达成了延期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申请执行人苏州市金阊区凯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钱卫华、姚长琪、李艳萍、苏州建兴置业有限公司、陈润余延期至2017年8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75900元、诉讼费39181元;二、在2017年8月31日前申请执行人暂不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本市工业园区翠湖雅居12幢不动产;三、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述期限偿还全部债务,应将抵押物本市工业园区翠湖雅居12幢不动产腾清交付法院拍卖。以上事实由执行笔录、查询记录、和解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根据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能力,与其达成延期付款和解协议,已符合了终结执行的条件。本案终结执行之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鸣审判员 朱勇健审判员 邵昌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昔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