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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17)豫0105民初13307号案由:保险纠纷是否缺席:是当事人原告原告艾铁定,男,汉族,1969年1月29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嵩县饭坡乡曲里村2组,身份证号410325196901297014。委托代理人王小品,河南康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洛阳市西工区体育场路13原法院办公楼6、7、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708753569。负责人许冬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效禹,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玉凤路333号发展国际大厦1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780550131。负责人高立,总经理。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保险金36859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给付36259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给付6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5日19时,原告艾铁定驾驶豫C305**号轿车在三全路与香山路交叉口与郝自省驾驶的豫AC18**号小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五大队认定原告艾铁定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郝自省无责任。原告艾铁定驾驶的涉案车辆在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7年1月9日0时至2018年1月8日24时止;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均为2017年2月19日0时至2018年2月18日24时止。本次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发后,原告艾铁定垫付了郝自省的事故赔偿金600元,郑州市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针对涉案的豫C305**号车辆定损为36259元。赔偿项目损失项目金额(元)计算公式认定依据(证据或有关规定)医药费0元无事实依据拖车费0元无事实依据财产损失0元无事实依据交通费0元无事实依据停车费0元无事实依据维修费600元郝自省出具的收据一张车损36259元车损鉴定书一份误工费0元无事实依据合计36859元法院支持36859元项判决事项庭审中,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要求重新鉴定,本院认为被告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评估结论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仅以评估过高为由,申请对车辆损失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艾铁定保险理赔款36259元;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艾铁定保险理赔款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360.5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54.5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 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安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