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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宝申与刘希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申,刘希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2民初1595号原告:陈宝申,男,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希宝,男,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申与被告刘希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宝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宝申负担。审 判 长  蒋欣辰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