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2民初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宝申与刘希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宝申,刘希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92民初1595号原告:陈宝申,男,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刘希宝,男,住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宝申与被告刘希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宝申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宝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后收取400元,由原告陈宝申负担。审 判 长 蒋欣辰人民陪审员 伊永峰人民陪审员 朱爱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许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