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1执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黄山市华圣化工有限公司、丹阳市东翔粉末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华圣化工有限公司,丹阳市东翔粉末有限公司,陈东,陈兴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1执384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华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法定代表人:程健,总经理。被执行人:丹阳市东翔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法定代表人:陈东,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东,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兴维,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黄山市华圣化工有限公司与丹阳市东翔粉末有限公司、陈东、陈兴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丹阳市东翔粉末有限公司、陈东、陈兴维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韧审判员 姚 生审判员 叶剑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韵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