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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2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振与赵云霞、施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振,赵云霞,施春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2481号原告:张振,男,1987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云霞,女,1979年5月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施春雷,男,1978年2月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张振与被告赵云霞、施春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振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振撤回对被告赵云霞、施春雷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7元,由原告张振负担。审判员  步静宜二○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 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