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财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冯先凤与王皓债务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冯先凤,王皓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财保80号申请人:冯先凤,女,汉族,1959年10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王皓,男,汉族,1995年2月15日出生。冯先凤与王皓债务纠纷。被申请人王皓的父亲王雨生于2016年9月25日去世,王雨生生前向申请人冯先凤借款30000元,王雨生生前在河南迅驰汽车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有卖车款280000元,王皓系王雨生的唯一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申请人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皓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申请人冯先凤担保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