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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民初3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建设与安徽润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设,安徽润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3113号原告:朱建设,男,1966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长飞,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润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经济开发区南区纬二路南经五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1622054450111D。法定代表人:单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建设诉被告安徽润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建设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建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桃桃 来自